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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》政策问答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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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一、哪些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?

  本市对列入国务院颁布的《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》,以及《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》(以下简称“《目录细则》”)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。

  《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》适用于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。市政府于2021年12月印发了《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》(沪府规〔2021〕19号),此次修订明确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。

  二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需报送哪些材料?

  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,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,并依法附具有关文件。项目申请报告按照通用文本等有关规定进行编写,主要包括项目单位情况、拟建项目情况、项目资源利用情况分析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、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等。并根据规划资源等部门现行规定,附具规划土地意见书,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,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合同;涉及海域使用的,附具海洋部门出具的用海预审意见;以及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。企业对项目申请报告和附具文件的真实性、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。

  三、企业如何办理项目核准手续?

  由区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,企业直接向区级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。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,企业可以直接报送项目申请报告,也可以由区级项目核准机关转送。由国家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鼓励项目单位登录“一网通办”平台,通过在线平台申报。

  项目申报材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的,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予以受理。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补充相关文件,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。逾期不告知的,自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。

  四、项目核准机关如何开展核准工作?

  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,需要评估的,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,委托具有相应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进行评估。项目涉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或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职责的,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商请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地方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。项目建设可能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,项目核准机关在作出核准决定前,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。对特别重大的项目,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。

  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,对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,出具项目核准文件;对不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,出具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,并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。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,经批准可以延长核准时限。项目核准机关需要委托评估、进行专家评议的,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核准时限内。

  五、项目发生变更如何办理手续?

  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:

  1、项目法人发生变更的;

  2、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;

  3、投资规模、建设规模、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;

  4、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、社会、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;

  5、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重大情形。

  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。项目核准机关需要委托评估、进行专家评议的,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核准时限内。

  六、项目核准文件是否有有效期?如何申请延期?

  项目自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2年内未开工建设,也未按照规定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,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自动失效。

  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,项目单位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,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。

  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,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,并出具相应文件。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,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。国家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
  七、核准后项目单位应报送什么项目信息?

  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,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、建设进度、竣工的基本信息。项目开工前,项目单位应当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。项目开工后,项目单位应当按年度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。项目竣工验收后,项目单位应当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。